王旭、原玉青、福州甲午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原玉青、第三人福州甲午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王旭、原玉青对福州甲午商贸有限公司的出资加速到期。二、请求判令王旭在9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福州甲午商贸有限公司(2022)浙0522民初1346号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三、请求判令原玉青在1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福州甲午商贸有限公司(2022)浙0522民初1346号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旭、原玉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