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英与被告江海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1044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李燕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0707元及利息(以107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