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三丰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潘文强向原告福州三丰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本金6200元及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计6200×12%×(546÷365)≈1106.54元。)本金及利息合计6200+1106.54=7306.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文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