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泉、黄瑞芳、杨建光、李榕、翁亚平、林振坤、范五梅、陈智永:
本院受理原告郑启明与被告刘胜泉、黄瑞芳、杨建光、李榕、翁亚平、林振坤、范五梅、陈智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刘胜泉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0555万元范围内、被告二黄瑞芳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7630万元范围内、被告三杨建光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8835万元范围内、被告四李榕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945万元范围内、被告五翁亚平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8835万元范围内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福建奇锦胜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债务(其中福建奇锦胜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构成如下:押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3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不能清偿的债务截至2025年3月3日暂计人民币707006.68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李榕在原认缴出资人民币11780万元范围内、被告六林振坤在原认缴出资人民币5890万元范围内、被告七范五梅在原认缴出资人民币63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八陈智永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福建奇锦胜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债务(债务构成同上述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由八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天下午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