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新秀、丁承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天之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新秀、丁承俤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施工款708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82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天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