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美云智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美云智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计算,自2021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福州晟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融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美云智数科技有限公司因采取法律手段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