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能贤、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隆彪与被告吴能贤、陈明康、郑文、黄文辉、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吴能贤在未缴纳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终53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6705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的债务为183510.35元);2.判令被告陈明康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终53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6705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的债务为183510.35元);3.判令被告郑文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终53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6705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的债务为183510.35元);4.判令被告黄文辉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福建土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终53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第三人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6705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的债务为183510.35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