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鸿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常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邹鸿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租金174.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504.0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车辆维修损失72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章违约金(5条扣8分550元罚款)合计金额 7950元。5、总金额13349元,扣除押金6000元,总计金额7379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