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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1373号原告周园妹、项志荣与被告漳州市双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柏屹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项志荣、周园妹的起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681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