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勇: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10272号原告陈亚泉与被告陈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703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