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陆志: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10188号原告龙海市颜厝新空间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林陆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109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