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10189号原告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38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899.9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余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