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河权与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河权与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6810100010320180113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5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河权已付首期房价款344910元及利息(以344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付);三、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河权契税、公维金、登记费共计14963元;四、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河权违约金11349元;五、被告福建省中亿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河权公告费损失280元;六、驳回原告张河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