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朱冠五金经营部、朱冠:
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朱冠五金经营部、朱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冠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376.34元; 2、判令被告朱冠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77.85元; 3、判令被告朱冠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损失(律师费)2000元; 4、判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朱冠五金经营部名下的开瑞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HEV11AF10PF065857,车牌号:闽ADC9587)拍卖、变卖款在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