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佐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双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佐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市双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佐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63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307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余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