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可士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一、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可士达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31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福建可士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40元,由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5年11月29日生效,福建能麦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