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乐仕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威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乐仕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威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75元;2.判令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福建威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43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3.判令新余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福州乐仕控股有限公司对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余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福州力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乐仕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1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