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东达石化有限公司、陈松青:
本院受理(2025)闽0105民初 3032 号原告福州开发区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达石化有限公司、陈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