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悦港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25)闽0681民撤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