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易阖兴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迈特(福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易阖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迈特(福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794.45元及违约金(以67794.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保险费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