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伟: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开发区天盛粮油经营部与被告沈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开发区天盛粮油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