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君玖食品有限公司、福州佰云集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君玖食品有限公司、福州佰云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州佰云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君玖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323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