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海涛: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明癸便利店与被告代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代海涛向福州市仓山区明癸便利店支付货款本金3901元;2.判令代海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