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林贺彬与被告福州瑞达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车辆押金4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