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纹、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志光与被告钱庭辉、黄宝华、李钧仁、陆昌生、刘纹、李钧淦、赵开仁、第三人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钱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50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钧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黄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50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钧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李钧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陆昌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4289901元本金及利息(以428990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钧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五、刘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4289901元本金及利息(以428990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钧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六、李钧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4419898元本金及利息(以4419898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陈志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陈志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