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六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瞿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一、瞿六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99981.75元及利息65113.79元(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若瞿六秀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支行对瞿六秀所有址在漳州开发区南海西路8号君悦黄金海岸1幢519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瞿六秀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5年10月12日生效,瞿六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