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鑫正银典当有限公司、林祖航、王贞龙、邹鹏:
本院原告林圆麟、魏丹与被告福建中鑫正银典当有限公司、林祖航、王贞龙、邹鹏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二原告返还当物处置剩余款项198614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98614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为117515.82元),共计2103661.2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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