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曹雷、定西五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忆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一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曹雷、定西五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甘肃一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西五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雷共同向福州忆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798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货款总额46798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4倍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甘肃一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西五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雷共同向福州忆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甘肃一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西五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雷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