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艺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海与被告康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 068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康艺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海借款80972.43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以20972.43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德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