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檀陈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陈育强苗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檀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陈育强苗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3562.85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3356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从202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判令檀陈峰对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檀陈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