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煊: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余福记食品商行与被告陈道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陈道煊一次性支付福州市仓山区余福记食品商行货款人民币本金61072元及逾期利息2839.85元[以本金61072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6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为61072×3.1%×1.5÷12×12=2839.85元,具体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共计63911.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陈道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