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辉: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茂诚神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王安辉偿付福州市仓山区茂诚神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0183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988.31元(以301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为:30183×3.1%×1.5÷12×17=1988.31元,具体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32171.3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王安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