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闽: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子毅建筑施工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柯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子毅建筑施工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4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本息暂计3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