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永恒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兴合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郑锋(下称被告二)、第三人福州市乌山小学、曾华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946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3189.5元(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2日,实际应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