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兵: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60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海区支行与被告王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599.22元及截至2025年3月26日尚欠利息、复利、罚息3101.57元,暂合计为114700.79元,并支付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王志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