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珊、邵京京、赵星、王燕平、饶丽钦、林伟、黄泯、林在厌: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印像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珊、邵京京、赵星、王燕平、饶丽钦、林伟、黄泯、林在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珊、邵京京和赵星向福州印像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2万元;2.判令被告王燕平、饶丽钦、林伟、黄泯和林在厌对被告陈珊、邵京京和赵星向福州印像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八个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