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浩琼、陈德显: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思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浩琼、陈德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德显和温浩琼向福建思睿服饰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万元;2.判令被告陈德显和温浩琼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