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智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悦:
原告闫文举与被告漳州市智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1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文举支付装修报酬234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年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闫文举对被告漳州市智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张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