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上丝路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为健与被告福州海上丝路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王为健不再担任福州海上丝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福州海上丝路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登记;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福州海上丝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