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驿宝门窗有限公司、黄仰五:
本院受理原告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驿宝门窗有限公司、黄仰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福建驿宝门窗有限公司向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学府壹号”项目货款52442.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442.63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2.判令黄仰五对福建驿宝门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福建驿宝门窗有限公司、黄仰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