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刘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一、刘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2333.64元及利息(从2024年10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总计年利率不超过24%)。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对刘泽明所有的址在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9号望海悦城5幢1704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821元,由刘泽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5年8月30日生效,刘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