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华之星企业管理(福州)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华之星企业管理(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7773.25元;2.判令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7773.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0.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止为44282.74元);3.判令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以上合计169555.99元)4.判令华之星企业管理(福州)有限公司对天呈科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