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宏、李勇、杨立品、第三人福州耀尚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谢宇宏、李勇、杨立品、第三人福州耀尚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勇、谢宇宏、杨立品分别在各自认缴第三人公司出资且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2023)闽01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三人福州耀尚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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