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即4.6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为1562.92元]; 二、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谦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