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合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好铭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稻合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曾鹏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一、曾鹏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好铭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9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二、驳回泉州市好铭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稻合麦(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泉州市好铭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曾鹏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5年8月26日生效,曾鹏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