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魔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陈炜向福州魔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期间未支付租金4810元;支付提前退车违约金7918元;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500元; 支付处理违章费用5300元;支付车辆回收费:1000元;综上合计21528元,由于前期被告在原告处有支付3259.55元车辆押金,扣除车辆押金后,请求法院判令陈炜向福州魔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8268.45元;2.判令陈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