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弘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于博: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中晖亿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弘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于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373.3元及逾期利息(以7837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日逾期利息为21422.91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