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锦曦: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淘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传翰、吴文华、林锦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共计人民币229632.85元;2、三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783.18元(利息以229632.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783.18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