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灵豪、联合富利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三路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平、张灵豪、第三人联合富利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伟平在未出资的1432.7万元范围内、被告张灵豪在未出资的360万元范围内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3)闽010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联合富利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福建鑫三路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按(2023)闽010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确定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为428934.44元(其中货款本金352969.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75965元,自2025年4月19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2023)闽0104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确定计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