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郭启宏与被告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启宏返还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为1264.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自2024年1月5日计算至保证金全额返还之日止)(详见附件1:《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计算表》);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启宏支付运费8473.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为357.1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73.0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自2024年1月5日计算至运费全额付清之日止)(详见附件2:《逾期支付运费违约金计算表》);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启宏支付保险费11642.03元,并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为377.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42.0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自2024年4月17日计算至运费全额付清之日止)(详见附件3:《逾期退还保险费违约金计算表》);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52114.42元(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7日